政策法规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7-04-2516:08:34阅读次数7941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男职工,应在其配偶分娩后次月1-10日持下列材料办理: 1、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有《失业证》的可带《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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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田成平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