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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成效几何?

时间:2012/10/28来源:厦门山海宏劳务有限公司

关键词:同工同酬,工资,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工,劳动关系

中国劳务网讯:

规定还需细化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表示,目前中国的工资集体协商正依据相关法律推进,但有些规定还需进一步细化。未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将采取参与法规制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增加劳动者社保福利等五大措施推动薪酬体系改革发展。

张鸣起表示,中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企业职工有权利就工资劳动报酬和其他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目前法律已对此作出规定,但还比较原则,一些程序方面的规定还不够细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了一个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例作为部门规章。目前就是依据这些法律在推进。

工资协商可以促进职工的劳动收入,随着企业效益营利的增长而合理上增。另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个平台的沟通,减少了一些劳资方面的矛盾或者劳动争议,调动和促进了职工的积极性。

在回应去年在广东南海本田发生的集体停工事件时,张鸣起表示,主要的原因是企业多年来持续盈利的同时,忽视了劳动者报酬提高的问题。职工通过劳动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共同创造了企业的利润,却没有共享成果,产生了矛盾。

张鸣起说,出现这样的劳动争议和纠纷,解决的办法多种多样。中国工会一直主张采取调解的方式,或者选出代表来集体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南海集体停工事件中,企业的工会主席、地方的工会主席一直参与到职工当中。作为企业的工会,在整个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确实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对此,全国总工会一是要完善这方面的规定,二是通过办各类培训班,培训各级工会干部。

在回应前一阵发生的“毒苹果”事件和有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时,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说,目前中国的新生代农民工大约有1亿人,他们在农民工队伍当中逐步成为主体。劳务派遣的滥用直接影响着或者说侵犯着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现在有的企业劳务派遣工的比例已经达到和传统的正式工的比例达1:1,有的甚至更严重。郭稳才说,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同工不同酬。滥用劳务派遣工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忠诚度,不利于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稳定,不利于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个根本方针,也不利于加强社会管理。

《工资条例》难产

去年一度传言要出台的《工资条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参与制定。由于种种原因,《工资条例》去年没有出台。但据了解,工资集体协商已经写入条例草案。

今年1月,全国总工会刚启动一个3年规划,其中到2011年底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将达到60%,2013年底达到80%以上。截至2010年9月底,全国工会通过协商共签订集体合同140.8万份,覆盖企业243.9万个,覆盖职工1.85亿人。

2010年9月以来,全国总工会在全国推广实施普遍建立工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计划在2012年前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依法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虽说不少地方政府也规定工资上涨幅度,比如上海即规定企业工资年上涨幅度不少于10%。但现实是,不少企业的执行并不合理,甚至有部分企业以企业亏损为由逆“势”下调员工工资。

对于《工资条例》迟迟未能浮出水面的原因,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牛海鹏分析说,某行业某阶层工资的提高,必将侵蚀企业的一部分利润,企业的不情愿就是阻力之一。而工资的调整与各个利益阶层密切相关,一旦调整将必定会损害某一方利益集团的利益,这无疑成为了条例出炉的又一大阻力。

此外,参与起草《工资条例》的人士透露,草案对违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明确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分析人士指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草案中的亮点,即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如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未来的执行将有更好约束。

被视为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工资条例》方案一经实施,将会是中国级别最高的关于劳动者薪酬保护的法律条款。

实施要防“擦边球”

事实上,早在10年前,我国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由于绝大多数非公企业中并没有工会组织,协商工作无从展开,这一办法也成一纸空文。据悉,2010年9月以来,全国总工会在全国推广实施普遍建立工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计划在2012年前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依法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根据此前披露的《工资条列》草案,明确写入了同工同酬以及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挂钩等内容。据了解,早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就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后来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专家认为,采用同工同酬中,劳动价值的界定问题上难度很大。与此同时,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机制也存在类似问题,如果企业效益增加,是奖励直接价值创造者还是普遍涨薪,又该如何分配,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

不过,有观点认为,不应抹杀《工资条例》的积极意义,只是必须避免在实施过程中的“擦边球”现象。事实上,不少专家对用行政手段来调节涨薪的情况存在异议。有专家指出,最低工资的标准由国家来定,主要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为目的;但是,企业的工资最主要还是要由市场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