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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不能规避劳动合同法

时间:2012/10/28来源:厦门山海宏劳务有限公司

    沙坪坝潘先生:我在沙坪坝某单位工作。前段时间,单位要求合同工与中介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我要求与单位直接签合同,单位不予理睬。请问:单位的做法合不合理?

    主持律师沈仁刚: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果你在单位从事的工作不符合劳务派遣的条件,则单位应与你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若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单位的行为属于违约,需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合同期满,你与新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办理。你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如劳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职工利益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万州李女士:我是单位的临时工,但是做的工作却和正式工一样。正式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我们却没有。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有依据?

    主持律师沈仁刚:这种做法无依据。国家在1995年就取消了临时工,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后,现已无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