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大约有2700万劳务派遣工,主要由农民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构成。尽管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员工有着不同的工作身份,但作为劳动者,他们也应享有相应的民主权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80后”、“90后”等新生代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思想观念活跃,民主意识较强,希望能够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在用工单位还是在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工群体的民主参与权却被漠视。当前,我国已经确立了坚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思路,这也包括了广大劳务派遣工群体在内,既要保障该群体应该平等享有经济权益,又要保障他们应该合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通常来说,在一个基层单位内部,劳动经济权益与民主权利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合法与合理的劳动经济权益往往需要通过相应民主政治权利的有效实现来加以保证。组织和吸收劳务派遣工参加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为保障劳务派遣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提供制度保证,不仅是切实维护广大劳务派遣工群体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且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城市和谐稳定及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由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场所及劳动力价值的实现都是在用工单位而非劳务派遣公司,因而其民主权利的保证与实现也应该主要是在用工单位。要从根本上解决并保障广大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权利,这需要变革用工制度,逐步调整目前大量、广泛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这一不合理的现象,规范劳动用工,使相当部分劳务派遣工能够转为正式员工,并享有同等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但这需要整个国家相应制度的配套改革和跟进,短时间内无法完全实现。因而在当前形势下,由于大量深层次的问题还无法有效解决,我们只能逐步完善有关民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落实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权利。这需要进行理念突破、制度保证、机制创新与工作落实。
首先,我们必须转变将劳务派遣工不是企业员工的观念,牢固树立劳务派遣工也是企业劳动者的理念,任何剥夺劳务派遣工民主权利的思想和做法都是违反宪法和现代法治精神的。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劳务派遣工,都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都有权参与企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活动,以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他们的民主权利与工作身份并没有必然的关联,而且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工的共有雇主,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务派遣工既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也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而要将劳务派遣工纳入用工单位管理与工会服务的范畴,这是保证劳务派遣工民主权利的基本前提。
其次,我们在对相关政策与制度的设计上,要保证有相应渠道与平台充分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权利。尤其是在当前部分群体利益受损、劳资矛盾较为突出的形势下,在国家及地方的立法中,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考虑到劳务派遣工群体的利益保障与民主权利实现问题,明确提出劳务派遣工应作为用工单位职代会的正式代表身份与权利,落实劳务派遣工作为正式职工代表的法律依据,并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劳动用工的规范化问题;要改革以用工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排斥性、歧视性制度安排,打破身份界限,让劳务派遣工享有与正式员工同样的公民待遇即平等的民主权利;要在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各种民主管理制度,尤其是要强化建立保障劳务派遣工民主权利的相关工作制度;要适度提高劳务派遣工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用工单位工会以及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职代会平台表达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引导其有序自主维权。以上相应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实现劳务派遣工民主参与权利的关键所在。
再次,我们需要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通过相应工作机制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权利。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大胆探索:一是整建制的劳务派遣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二是分散混岗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应在劳务派遣工中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并尽量保证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正式职工代表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拥有相应的话语权;三是劳务派遣工所在企业召开职代会或参加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时,要注重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四是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及其各自工会共同参与的不同身份职工的利益协调机制与劳务派遣工民主参与机制,妥善处理并协调好不同身份职工的利益关系,在逐步提高劳务派遣工待遇做到同工同酬、同工同权的基础上,又尽可能不影响正式员工们的利益,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群体冲突。
最后,我们要切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与制度要求,确保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权利能够落到实处。劳务派遣工民主权利的充分体现是保障其劳动经济权益的有力支撑和有效途径。我们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推动基层民主的发展,维护好广大劳务派遣工群体的利益;要按照有关民主程序和工作要求,从劳务派遣工中直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保证选举出来的劳务派遣工职工代表拥有广泛的代表性,能真正反映劳务派遣工群体的利益诉求;要创造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劳务派遣工代表依法行使职工代表的有关职责,认真保护好劳务派遣工职工代表在履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