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派遣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的
5 )劳务派遣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被派遣劳动者的
2)劳务派遣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被派遣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指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依据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