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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之道--浅析新法环境下劳务派遣企业的出路

时间:2012/10/28来源:厦门山海宏劳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有什么出路呢?《劳动合同法》专门用一章的篇幅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法律规制,如劳务派遣企业至少50万元的注册资本;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至少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等。这些关键性条款无一不是命中劳务派遣企业的要害之处,将劳务派遣企业推向了抉择的十字路口。面对新法环境,我们必须客观看待劳务派遣,重新定位劳务派遣,认真思考劳务派遣企业的出路何在?

 
 
一、我国劳务派遣企业发展现状简要回顾
 
    我国劳务派遣业酝酿于80年代,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开始,劳务派遣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全国各个省市。目前国内劳务派遣企业可以分为三大阵营:一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如各部委系统的人才交流中心、各地人事局、劳动局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及劳务派遣企业等。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他们的政策资源优势明显,占据着较大比例的市场份额。二是外资人力资源服务商,比如万宝盛华、任仕达等,这些世界知名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商是最有竞争力的力量,他们从业经验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有强大的运营管理系统,虽然尚处在本土化发展阶段,业务份额不大,但其发展前景不容忽视。三是民营劳务派遣企业,他们是完全市场化的经济组织,是此行业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力量,其中不乏具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机构,但也有诸多非法牟利的黑派遣,此阵营的企业质量参差不齐。
这三大阵营力量的集聚,促成了我国劳务派遣业的高速发展。但这种发展主要停留在劳务派遣机构及派遣用工的数量增长上,劳务派遣行业及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质量却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劳务派遣企业运营缺少法律规范和行业约束,企业行为合法合规性缺失,在谋求企业发展的同时忽略了对派遣员工利益的保护,有碍社会和谐;
    2、劳务派遣企业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的认知不足,其业务重点为员工日常管理,侧重于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人事档案、工资及社会保险等的管理,模式简单,缺少竞争力和价值挖掘潜力;
    3、劳务派遣企业内部运营服务支撑体系薄弱,缺少专业人才和先进的管理信息平台,持续发展能力差,成长后劲不足;
    4、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缺乏必要的教育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党、工会组织生活缺失,企业人力资本价值的折旧加速。
    这些问题的积聚与扩大,限制了劳务派遣业务的发展空间,降低了劳务派遣企业的市场竞争广度和利润挖掘深度,阻碍了整个劳务派遣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如今,这种不健康、低水平的行业状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浮出了水面。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专门用一章的篇幅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定,从市场秩序、行业准入、三方关系、业务范围、派遣员工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等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严格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限制,提升劳务派遣单位的资金实力,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二是稳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提高派遣劳动者在交易中的地位,防止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定义劳务派遣的应用范畴,将劳务派遣用工定位为劳动用工的一种补充,避免其无限扩大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表1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企业的主要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潜在影响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1、劳务派遣企业的市场准入受到限制,一部分没有资质、资金实力弱的劳务派遣企业将被淘汰出局。
2、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的关系稳定化,劳务派遣企业的人力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加大。
3、劳务派遣业务范围与实际相比缩窄,实际运作中一些占较大市场份额的业务被否定。
4、劳务派遣企业的违法成本增加。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其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在意见征集阶段,此法就已经引起了劳务派遣行业的大讨论,如今其已正式实施,这更把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推向了风口浪尖,把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置于岔路口。很多专家及劳务派遣企业都认为,这部法律不利于企业竞争力的增加,将是对劳务派遣行业的扼杀,将对劳务派遣行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应重新审视和修正。一些在华工厂的撤资也被认为是这一法律出台造成的恶劣后果。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中,高门槛的市场准入、严格的用工行为约束、明确的业务范围限制等规定的出发点是积极的,是对现有劳务派遣实践中诸多错误的纠正和规范,是对劳务派遣行业素质提升的要求,是对劳务派遣企业创新能力增强的推动,是对劳务派遣盈利模式转换升级的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