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盟者以合作的方式担任山海宏公司负责人,并在协议签订的同时向山海宏公司交纳合作管理费单列县级市10000元、地级市20000元、地区总代(包括所有的县)50000元、省会城市30000元、全省总代100000元,合作管理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2、分公司办公场所的租赁费、办公费、工作人员工资、税务、业务开展经费等均由加盟者自行承担;
3、分公司网站建设费用、网站维护费用每年800元等均由加盟者承担(第一年由有山海宏公司承担),从第二年开始向山海宏公司交纳;
4、在合作期间加盟者有权无偿使用山海宏公司注册的“山海宏”商标及有关图形的文字说明。
5、加盟者每月必须向山海宏公司上报分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6、加盟者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借贷;
7、加盟者的经营项目范围不得超过山海宏公司的项目范围,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加盟者自负(具体以加盟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比准为准);
8、加盟者必须维护山海宏公司的公司形象、名誉及经济利益,如加盟者对山海宏公司形象及名誉造成损失,加盟者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并且要向山海宏公司公开道歉;
9、加盟者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无故停止经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停止经营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给厦门山海宏劳务派遣公司集团;
10、加盟者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否则责任自负,并且山海宏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罢免加盟者分公司负责人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