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协保人员除外),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在岗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招用原为本单位、集团、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2、社会保险补贴按什么标准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期限吗?
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4、用人单位应如何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拨付。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于招用人员次年1月底前,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提报材料:
⑴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⑵《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
⑶《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
⑷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年初、年末);
⑸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年初、年末);
⑹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⑺招用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离婚或丧偶证明;
⑻招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民政部门开出的低保证明;
⑼招用残疾失业人员的,应出具《残疾人证》;
⑽招用失地失业人员的,应出具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出的失地证明;
⑾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