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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海宏公司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时间:2013/1/5来源:厦门山海宏劳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地址:
乙方(用工单位):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劳务人员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派遣期限。
派遣期限为二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日止。期满如乙方需要继续派遣劳务人员,甲、乙双方于期满前三个月另签协议约定。
二、派遣人数。
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    名,具体名单、身份等情况,详见附后《派遣劳务人员登记表》,该登记表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派遣人员增减变更情况,由甲、乙双方在《派遣劳务人员变更登记表》签字盖章确认,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二。
三、被派遣人员岗位及工作地点。
被派遣人员在乙方驻地或驻地区、县范围内直属及分支机构工作,从事____ __    岗位,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人员从事驻地以外的临时性工作。
四、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服务管理费。
1.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由乙方承担,乙方根据其工作岗位、工作情况、出勤天数、加班时数及绩效考核标准等确定,但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与被派遣人员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并不得低于员工服务地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2.被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需由单位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其个人承担部分直接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除;被派遣人员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亦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交。
3.乙方根据甲方派遣人数向甲方支付服务管理费,按每人每月    元支付。
4.乙方应当编制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表,每月发放工资前将编制好的工资表加盖公章后交付甲方一份,以作为甲方支付其工资的凭据。
五、支付方式。
1.乙方于每月   日前,将全部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应付的服务管理费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如需变更上述银行账户,必须经甲方向乙方出具加盖公章且由甲方授权代表纪德力签名确认的书面变更通知方可有效。否则,乙方应拒绝付款。
3.甲方收取乙方支付款项后,由甲方通过被派遣人员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向其支付工资,并向社保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六、被派遣人员的招录及档案管理。
1.被派遣人员由甲方招录,并由甲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副本交乙方一份备案。
2.若乙方直接推荐劳务人员或推荐乙方用工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作为甲方派遣人员,由甲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乙方签订本《劳务派遣协议》附件一,劳务人员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前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3.被派遣人员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其档案由甲方保管或委托有关部门保管,保管费用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乙方负责。
4.乙方若要将被派遣人员转为其正式员工,须经甲方同意,并由被派遣人员向甲方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档案转交乙方。
七、被派遣人员退回相关问题处理。
1.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将被派遣人员退回甲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岗位操作规程;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虚假入职资料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乙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乙方依据上述约定解除与被派遣人员的使用关系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应于退回前及时向甲方出具书面退回理由,并加附相关证据材料,甲方予以办理相关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可以将被派遣人员退回甲方:
(1)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工伤及职业病问题的处理。
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并做好现场处理工作。由甲方向社保机构申请认定,并进行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乙方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或非因工伤亡,除《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外,按照法律及地方有关规定需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及承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社会保险及费用承担。
根据乙方要求甲方为被派遣人员办理下列社会保险(确定的选项在□中划“√”,不予办理的选项划“×”):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费由乙方按规定承担,向甲方支付,由甲方统一向社保机构缴纳。被派遣的劳务人员的增加和减少,乙方应于每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逾期通知造成不能申报或变更的,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对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未缴、迟缴或少缴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损害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结清各项费用;有权要求乙方协助处理涉及被派遣人员劳动争议事宜。 
2.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甲方向乙方派遣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务人员,并负责建立、接转和管理劳务人员档案,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及工资发放。
4.派遣期间及被退回的派遣人员不服提起仲裁或诉讼,若因乙方原因败诉的,由乙方承担判决(裁决)确定的履行义务。
乙方:
1.凡乙方要求在本协议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之外停止派遣或更换劳务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停止派遣或更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派遣剩余期限内应交管理费总额20%的违约金。并按本协议约定处理被派遣人员的劳动争议。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3项约定,致使被派遣人员投诉、仲裁、诉讼的,由甲方负责处理;造成被派遣人员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1项约定逾期付款,按应付款总额每日千分之四向甲方加付滞纳金。若违反该条第2项约定,应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甲方为挽回损失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义务,造成一方或被派遣人员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十二、协议变更、解除、终止及不可抗力。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并就有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履行期满,自动终止,若需延长派遣期限,双方另签协议约定。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协议字体均为打印,并无修改,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十五、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本协议附件《派遣劳务人员登记表》一份;
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